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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稿是不是書法 名人手札拍賣的法規(guī)困局

                    中藝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17-04-24
                    一張名人所寫的信件、或文藝評論,用毛筆寫成的。它到底算是手稿?還是書法作品?這個看似無聊的話題,卻成為了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上越來越繞不開的焦點。

                      隨著信札手稿拍賣的日益升溫,相關糾紛案件日益增多。近期,一場由茅盾手稿拍賣引發(fā)的著作權糾紛案在南京發(fā)生,信札權屬糾紛的問題再次成為業(yè)界討論的焦點。什么是信札手稿的作品屬性?相關法律如何界定其權屬關系?面對法律沖突時,拍賣人應當如何處理?在諸多矛盾背后,是名人手札拍賣亟待解決的法規(guī)困境。

                      “茅盾”引發(fā)的矛盾

                      在2013年度的南京經典秋季拍賣會上,出現(xiàn)了一件重量級的拍品——茅盾手稿《談最近的短篇小說》。1958年,著名文學家茅盾先生寫過一篇長達近九千字的評論文章,發(fā)表于當年的《人民文學》第6期上,該評論文章篩出當時從各地近期發(fā)表的大量短篇中的9篇進行分析,其中,有王愿堅的《七根火柴》、茹志鵑的《百合花》、管樺的《暴風雨之夜》、杜鵬程的《一個平常的女人》等。

                      這件茅盾的《談最近的短篇小說》共30頁,全部用毛筆寫成,每頁紙張長22厘米,寬15厘米,除紙質微微泛黃外,連當時刊發(fā)該文的《人民文學》發(fā)稿簽都附在后面,品相甚好。經過44輪的激烈競價,最終以1050萬元的價格落槌,加傭金成交價達到1207.5萬元,創(chuàng)下了當時中國文人手稿的拍賣新紀錄。

                      此后,茅盾家屬認為拍賣公司拍賣茅盾手稿,涉嫌侵犯相關著作權,茅盾的孫子、孫女等3名親屬作為原告,起訴南京經典拍賣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并進行賠償,之后將涉訴手稿賣家張先生追加為被告。

                      2017年3月13日上午,茅盾手稿侵權案在南京市六合區(qū)法院大廠法庭第三次開庭審理。這成為國內首個因名人手札拍賣而引起的著作權糾紛案。

                      《著作權法》規(guī)定,作者生前未發(fā)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fā)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內,其發(fā)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因而茅盾的親屬在起訴書中稱,經典拍賣在官網(wǎng)對手稿以圖文結合的方式進行了宣傳,此后對涉案手稿進行了拍賣前的預展,以及在書畫專場上進行展覽拍賣。從書法作品的角度考量,上述拍賣行為侵犯了茅盾家人對書法作品所享有的復制權、展覽權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和發(fā)行權。

                      經典拍賣的代理律師表示,拍賣公司并不認可該作品屬于書法作品,而是作為名人手札來拍賣,且拍賣流程完全按《拍賣法》進行。

                      “拍賣公司接受委托后,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商務部制定的關于文物藝術品拍賣規(guī)程的要求制作圖錄,提供必要相關資料時必然涉及對原物進行復制、發(fā)行。這才是依法拍賣,如果不印圖錄、不預展,不公開展示、藏著掖著,那才是不合法的?!苯K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張復友律師表示。

                      據(jù)了解,此案并沒有當庭宣判,法庭此后宣布休庭擇期再審。

                      是手稿?是書法?當《拍賣法》沖突《著作權法》

                      本次著作權糾紛案的兩個重點在于:茅盾的信札到底應該定性為文字作品,還是定性為書法作品?拍賣流程和著作權保護如何協(xié)調?

                      “從著作權法意義上說,是文字?還是書法?到底會產生什么樣的不同結果?”雅昌藝術網(wǎng)向相關法律界人士提出咨詢。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解亙解釋認為,名手手札拍賣涉及的著作權,包括復制權、發(fā)表權、展覽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四個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章第八條規(guī)定: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如果這件手稿作為文字作品來看待,文字作品則沒有展覽權的說法,只有美術作品才有展覽權;這篇文字已在《人民文學》上已經發(fā)表了,已經發(fā)表了的文字作品則不存在發(fā)表權?!苯鈦儽硎尽?br/>
                      “如果當做美術作品來看待,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原件的展覽權歸所有人所有,在拍賣案例中即屬于委托方;如果對未發(fā)表的美術作品進行展覽,則涉及發(fā)表權的行使問題?!苯鈦兘忉屨f。

                      而根據(jù)經典拍賣的代理律師研究調查,《談最近的短篇小說》這件作品在2013年送拍之前,已經在徐州地區(qū)的展覽場合進行過展覽。根據(jù)法規(guī),發(fā)表權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發(fā)表,應當是首次向社會公開。因此,即使作為美術作品,拍賣公司自身并不侵犯發(fā)表權。

                      另一方面,現(xiàn)有的法律并沒有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書法作品給出明確的定義。也就是說,目前,法律上并沒有對書法作品和信札有明確的邊界。

                      解亙教授表示:“用毛筆寫的手稿,不能認為一定是著作權意義上書法作品。書法藝術只有中國、日本有,在日本還也沒有發(fā)生類似的案件。此前也沒人討論過。所以,這是第一次要討論書法和信札作品的邊界是什么?這會引發(fā)法學界,拍賣界的持續(xù)關注?!?br/>
                      那么,拍賣所涉及的著作權只剩下“復制權”和“網(wǎng)絡傳播權”。根據(jù)《拍賣法》的要求,文物藝術品拍賣之前必須進行公開公示。在正規(guī)的拍賣流程中,印刷圖錄、在網(wǎng)站上公示必然涉及復制權和網(wǎng)絡傳播權。

                      當拍賣法所規(guī)定的原則與著作權法相沖突時,應當如何協(xié)調?法律專家認為,立法機關在立法時已有所考量,法律之間應該是相互支持,而不是相互抵觸的。在理論上解釋為“合理使用”,即當有其他相應法律規(guī)定的時候,與著作權有相應沖突時,可視為對相應著作權人部分著作權的限制。所以,在合法的拍賣流程去制作印刷圖錄,網(wǎng)絡傳播不應看做侵犯復制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

                      名人手札拍賣需要做足功課+完善法規(guī)

                      近年來,文化名人的手稿、書札在拍賣場高價頻出,文稿尺牘,乃至只字片語的便條,如今都已成了許多藏家和愛好者競相追捧的佳品,名人書札、手稿已成為一項重要拍賣品類。

                      此前,業(yè)界已發(fā)生過錢鐘書信札隱私權侵權案,避免法律風險成為拍賣業(yè)、收藏家關心的重要議題。正如一位華東地區(qū)的拍賣公司總經理所言:“在我們的名家書法專場中,很多拍品也具有藝術家生前手跡的屬性,是從社會上征集來的。這個問題如果不得到妥善解決,將來拍賣工作會面臨很大困難。遇到這些作品,我們還能不能拍?”

                      在2017年中拍協(xié)藝委會年會上,藝委會特邀委員法律專家邱寶昌對同時重點就拍賣企業(yè)在業(yè)務操作中如何防范法律風險做出建議。

                      邱寶昌指出,拍賣公司在對涉及名人著作權、隱私權的信札手稿等拍品進行公開宣傳的處理時,必須“做足功課”,對相關矛盾要進行避免。例如,需要對拍品進行審核、了解其歷史、背后的社會事件;簽訂委托拍賣合同的,必須要權屬無瑕疵,審查來源,對合法性進行承諾,到底是合法繼承的,還是被贈予的,還是通過其他拍賣會購買的?有的手稿涉及到繼承權利,上一輩繼承人是一個還是兩個?是共同的,還是唯一的所有人?在圖錄制作、復制時,要進行內容選擇,對涉及個人、親人隱私的不應該出現(xiàn),侵犯名譽權的應暫緩拍賣,以此最大程度減小糾紛。

                      邱寶昌認為,及時做好和家屬的溝通非常重要?!坝袝r候,對方在意的不是復制,是大量復制所侵犯的隱私和名譽。”

                      信札拍賣是文物藝術品市場較高的增長點,要引導好,拍賣公司要維護合法權利,更要兼顧著作權人的權利,在挖掘市場價值同時,也要保護好相關權利,最大程度地減少糾紛。

                      另一方面,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出臺前,拍賣行業(yè)可以加強自身流程建設,藝委會專家呼吁從更高層面協(xié)調解決《著作權法》與《拍賣法》相關沖突問題,盡快出臺能夠為信札拍賣防范風險的法規(guī),以利于拍賣企業(yè)更加合規(guī)、合法實施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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