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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野分歧大 德國最嚴苛進出口文物法案誕生曲折

                    中藝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16-08-05
                    近日,德國聯(lián)邦議院通過了新的文物保護法案,該法案旨在阻止被劫掠文物的買賣交易,并對保護德國國家文物做出了重要規(guī)定。該法案被古董和藝術品經(jīng)銷商形容為世界范圍內“最嚴苛”的進出口文物法案。

                      “這個新法案是我任期內最為重要的立法計劃?!钡聡?lián)邦政府文化與媒體部部長莫妮卡·格呂特說,“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70年就通過了文物保護協(xié)定,而德國在37年之后的2007年才加入?yún)f(xié)定,可見德國在文物保護領域的滯后?!彼龔娬{:“文物不僅擁有價格,還存在價值。規(guī)范藝術品進出口市場,并阻止重要文物流失海外,是我力促此法的目的所在。”

                      雖然格呂特一直強調新法案對文物保護的重要意義及對藝術品交易市場的規(guī)范作用,在立法過程中,法案卻一直遭到反對甚至抗議。尤其是藝術家、藝術品交易商、拍賣行以及收藏家群體,他們甚至將法案稱為“藝術品交易的斷頭臺”。

                      諸多德國藝術家抱怨,該法案將使德國藝術界陷入混亂。在法案進入聯(lián)邦議院審議前,德國藝術界用行動表達了自己的態(tài)度——德國“新表現(xiàn)主義”代表畫家喬治·巴塞利玆撤回了其在博物館借展的作品;德國著名波普藝術家格哈德·里希特則表示,大家最好盡快把自己的作品賤價出售。他們擔心,新法案通過后,自己在各大博物館永久借展的作品將被劃入“國家保護文物”范圍,而讓他們失去對畫作的支配權。

                      來自藝術品經(jīng)銷商的抗議更加強烈,超過250位畫廊經(jīng)理、藝術品交易商、收藏家聯(lián)合向政府提出了抗議。畫廊經(jīng)理邁克·哈斯在接受德國《明鏡在線》采訪時表示:“新法案一旦通過,我就不得不終止藝術品交易業(yè)務。到那時,也許還可以勉強進行地方性的藝術品交易,但國際交易是肯定不行了?!彼麄冋J為,新法案忽視了他們的財產(chǎn)所有權。

                      遭受文物盜竊和文物走私嚴重的亞洲國家對法案推崇備至,認為該法案將有效阻止被掠奪文物的非法買賣。而在德國活動的亞洲藝術品經(jīng)銷商認為,該法案對自己的商業(yè)活動帶來了極大的限制。德國科隆某拍賣行已開始考慮將亞洲藝術品轉移,來自德國斯圖加特納高拍賣公司的中國藝術品專員表示,法案的生效會迫使公司將亞洲藝術品交易移至澳大利亞進行。

                      政府與藝術界對待新法案的態(tài)度截然不同,使得法案更加引人關注——他們的分歧集中于何處?

                      新法案重點強化了藝術品出口的相關規(guī)則,也就是對藝術品交易活動列出了限制條件,此外,還禁止盜竊文物進入德國。法案規(guī)定,任何超過一定價值或歷史的文物,只有在獲得官方許可的情況下方可出口,而這一許可由德國的16個聯(lián)邦地區(qū)共同商議決定,凡是被專家委員會劃入“國家保護文物”范圍之內的藝術品,都將被禁止出口。法案同時也明確規(guī)定,當代藝術品將不會被劃入“國家保護文物”范圍,因為90%至95%的此類藝術品并不符合法案對“國家保護文物”的審定標準。即便被列入“國家保護文物”,藝術家仍有資格從博物館撤回自己的作品。

                      新法案的另一處顯著改變在于申領出口許可藝術品的劃分標準。自1992年起,擁有50年以上歷史、價值超過15萬歐元的藝術品在出口時須申請許可。格呂特認為,這一標準在23年后的今天已經(jīng)不符合當代藝術市場的實際情況。新法案將標準提高為擁有70年以上歷史、價值超過30萬歐元。

                      同時,該法案還規(guī)定,任何交易的文物都需要原產(chǎn)國的出口特許證明,即便是在歐盟內部,進出口一定價值以上的文物也需要特殊許可。對于來自地下或水下的文物,限制條件更為嚴格,這對文物交易的影響較大。

                      記者了解到,事實上,德國聯(lián)邦憲法對于禁止文物與藝術品外流早有規(guī)定。早在1955年,德國就制定了一份國家保護文物清單,截至目前,清單中共有藝術品2700件。藝術品若要銷售至歐盟之外的國家或地區(qū),也一直需要提供許可證才能進行交易,新法案只是將限制范圍擴大到了歐盟境內。此前,歐盟28個國家中,已有26個國家對此有明確法律條文規(guī)定,除德國外,只有荷蘭還未對此做出明確規(guī)定,而荷蘭目前也正在為相關立法做準備。因而,在這一方面,德國并不是第一個吃螃蟹的。

                      據(jù)了解,雖然立法過程甚為艱辛,但法案在遞交聯(lián)邦參議院和聯(lián)邦議院審議時,幾乎沒有反對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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