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的領域里,法律的邊界又在何處?
[中藝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11-06-16]
范曾訴郭慶祥名譽侵權案日前由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宣判。判決被告郭慶祥賠償七萬元人民幣,并向范曾書面道歉。未見法院的判決書全文,不過依照多家媒體的報道,法院做出如此判決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郭慶祥在《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說話》一文中,“通篇對范曾的詩、畫、書法、作畫方式及人格分別做出了貶損,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造成其社會評價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慶祥的行為已構成對范曾名譽的侵害?!倍且驗椤肮鶓c祥曾收藏范曾作品,二人的交易行為中存在商業(yè)利益,故郭慶祥稱其文章為純粹的文藝評論的觀點,法院不予采信?!?
必須承認,我被這一判決震懾住了,甚至不得不把僅有的一張存折翻出來,借以掂量掂量自己言論的分量。因為前不久我也曾在報上撰文,對范曾的畫藝提出了批評。按照法院判決書的意旨,在那篇題為《說說范曾》的文章里,我是不是也對范曾的“詩、畫、書法、作畫方式及人格分別做出了貶損”呢?
作為強制性的社會規(guī)范,法律對社會活動的各個領域都具有普遍約束力,其中當然也包括藝術活動。但是人們應當清楚,法律深入社會不同領域的強度是不一樣的。禁戒肢體暴力,法律的強度極高。可是針對橫穿馬路的行為,法律的強度就明顯降低了。
同樣的道理,在藝術的自治領域中,法律的作用也應該是有限的。藝術活動自有獨特的價值與法則,任何別的社會活動都不可能在取代它的同時不損害藝術本身,即便是法律也不例外。因此,法律為藝術活動提供的應是基本的服務,即“公正”。至于像范曾的藝術成就有多高,詩書畫的品質究竟如何,作品是否具有藝術價值等問題,法律既無判斷的能力,也無裁決的權威。如此,法院又怎能分辨什么是貶損,什么是批評呢?
至于法院因范郭二人存在交易行為與商業(yè)利益,即裁斷郭慶祥的文章不是純粹的文藝評論,怕也是對法律精神的一種悖逆。試想,假如我因買到遭蟲蛀的黃瓜,向菜販提出批評,難道這一定不純粹嗎?更極端一點,如果一個人找零時收到另一個人的假鈔,是不是也不能抗議,僅僅因為他們之間存在交易與利益?
一紙判決,讓我被迫做出反省,思考藝術批評的邊界究竟在哪兒?但最后我卻不得不質疑,在藝術的領域里,法律的邊界又在何處?
注:凡注明“中藝網(wǎng)”字樣的視頻、圖片或文字均屬于本網(wǎng)站專稿,如須轉載圖片請保留“中藝網(wǎng)”水印,轉載文字內容請注明來源“中藝網(wǎng)”,否則本網(wǎng)站將依據(jù)《信息網(wǎng)絡傳播保護條例》維護網(wǎng)絡知識產(chǎn)權!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