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拍賣門票冠名權須規(guī)范
[中藝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10-09-16]
據(jù)悉,廣東省博物館近期將對新館門票廣告冠名權進行公開拍賣,這在國內博物館界尚無先例,因而也引發(fā)了一些爭議。知名律師朱永平就提出了異議:省博的做法不違法,但不應提倡,這種收益屬于偏門收入或灰色收入,容易滋生腐敗。(9月14日《羊城晚報》)
我理解朱律師的擔憂,畢竟現(xiàn)在公共利益部門化的現(xiàn)象太普遍了,省博物館此舉,也有這方面的嫌疑。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諸多被人詬病的部門創(chuàng)收行為,是利用職權將部門的監(jiān)管對象、服務對象當成了創(chuàng)收對象,并且不惜犧牲自己部門職責為代價,最終損害的是公眾利益。比如說,有交管部門對于超載行為,很多時候不是制止其上路,而是罰款放行,這樣的做法,無助于治理超載,肥了自己,卻損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再比如很多公辦學校,也是屬于全額撥款,卻巧設名目掏家長和學生的腰包,把教書育人的職責拋在腦后。相比較起來,省博的做法,雖然也屬于創(chuàng)收,但是通過商業(yè)手段吸引社會資金,并沒有針對服務對象,也不會妨礙其職能的行使與完成,無損于公共利益。相反,如果這筆收入用在正當業(yè)務上,還能提升服務質量。
但這并不是說,朱律師的質疑就毫無價值。事實上,他在提醒我們,這種行為存在劍走偏鋒的危險,必須予以規(guī)范。從性質上來看,博物館是一個公益機構,盡管可以有一些經營活動,但經營絕不能是單純的贏利目的,而是為了促進公益,也就是改善博物館的服務。因此必須保證每一分錢都要用在公益方面。更何況,作為全額撥款單位,博物館運營的基本成本,實際上是由納稅人負擔。其賴以獲得商業(yè)利益的資源,也來源于公眾。那么博物館就更有義務將商業(yè)經營所獲利潤全額用于改善服務,促進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并不是虛無縹緲、停留在口頭的。對于博物館來說,公眾看得見、摸得著的利益就是花更少的錢,看更好的展覽。既然博物館從廣告中獲益,那么就應該從門票上讓利,降低門票價格乃至完全免費。另外從公益的立場出發(fā),由誰來冠名,公眾也應該有話事權,絕不能片面地搞價高者得之。試想,如果某某衛(wèi)生巾,某某肛泰不幸獲得冠名權,手拿著這樣的門票參觀博物館,該是多么掃興的事情。我想博物館應該設立拍賣會的準入門檻,只允許那些與博物館文化相契合的企業(yè)進場參與競拍才是。
最為根本的問題是財務公開,接受公眾監(jiān)督。商業(yè)經營的收入應該完全公開賬目,以便公眾監(jiān)督,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經營所得是全部用于博物館業(yè)務的開展,用于改善博物館的服務。如果做不到這一點,那么“小金庫”、腐敗之類的擔心,就不是杞人憂天了。周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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